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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何萬來被 告 曹徐雪峰

曹錦燦楊曹香莊啟東莊志鎧莊志閔莊寶財莊淑貞莊佳蓉莊欣婷莊安如曹錦華曹錦惠曹錦雀曹錦鈴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地上權1年租金為何?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地上權之權利價值為稻谷貳拾玖台斤元正),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日期: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