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侯文勝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竹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曾亮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線設置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管理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對被告竹崎鄉公所所管理同段258之4地號土地面積共約14平方公尺範圍(長度28公尺*寬度0.5公尺),有管線設置權存在,此有起訴狀及民事陳報狀各1 份在卷可佐,足認原告主張被告應容認其設置管線之土地範圍,總計影響被告就前述土地使用約28平方公尺,倘依其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價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1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