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被 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