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黃麽翔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日婚禮事務所等間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1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