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陳宏基被 告 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辦理抵費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9,380元【計算式:(39地號部分:371.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6,000元×應有部分7850/37137)+(40地號部分:357.0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6,000元×應有部分1/2 )+(41地號部分:
478.2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6,000元×應有部分1/2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5,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