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阮翠姮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被 告 施康正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有權占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3292號定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拍賣之公告最低拍賣價格,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