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奕樺被 告 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清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7,948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須補繳5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