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0號原 告 江清棟
鄭秀貞江宜真王傳明高明安陳篤恭賴瓊姿陳志偉凌梅貴黃寬和賴秋美兼上11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孟芬被 告 劉憶萱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款事件,原告等12人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之金額經核定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金額,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如附表「補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補繳金額 │├──┼────┼─────┼─────┼──────┤│ 1 │江清棟 │136,500元 │ 1,440元 │ 1,399元 │├──┼────┼─────┼─────┼──────┤│ 2 │鄭秀貞 │136,500元 │ 1,440元 │ 1,399元 │├──┼────┼─────┼─────┼──────┤│ 3 │江孟芬 │136,500元 │ 1,440元 │ 1,399元 │├──┼────┼─────┼─────┼──────┤│ 4 │江宜真 │136,500元 │ 1,440元 │ 1,399元 │├──┼────┼─────┼─────┼──────┤│ 5 │王傳明 │116,500元 │ 1,220元 │ 1,178元 │├──┼────┼─────┼─────┼──────┤│ 6 │高明安 │114,194元 │ 1,220元 │ 1,178元 │├──┼────┼─────┼─────┼──────┤│ 7 │陳篤恭 │ 72,500元 │ 1,000元 │ 958元 │├──┼────┼─────┼─────┼──────┤│ 8 │賴瓊姿 │ 72,500元 │ 1,000元 │ 958元 │├──┼────┼─────┼─────┼──────┤│ 9 │陳志偉 │ 72,500元 │ 1,000元 │ 958元 │├──┼────┼─────┼─────┼──────┤│ 10 │凌梅貴 │ 72,500元 │ 1,000元 │ 958元 │├──┼────┼─────┼─────┼──────┤│ 11 │黃寬和 │ 72,500元 │ 1,000元 │ 958元 │├──┼────┼─────┼─────┼──────┤│ 12 │賴秋美 │ 72,500元 │ 1,000元 │ 958元 │├──┴────┴─────┴─────┴──────┤│註:應繳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由││12人均分,元以下四捨五入,並經本院微調以符總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