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被 告 長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368元,應繳裁判費1萬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