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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蔡碧玉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水工作物之修繕疏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