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鵬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杰緯間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