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侯玄德被 告 侯永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