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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6號原 告 江海訴訟代理人 鄧羽𪬃律師被 告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求確認當選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有效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