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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被 告 陽明醫院法定代理人 謝景祥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400 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