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汪怡瑋 送達處所:桃園市桃園區桃園被 告 嘉義市私立雨果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洪芬郁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私立雨果幼兒園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據原告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所記載的內容,原告聲請對債務人廖峻毅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詳參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102號、108年度司執字第43430號卷宗資料),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