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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林德喜被 告 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間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被告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增設管理費為計算基值加收15%之公共基金,及聲明第二項,確認嘉義市三貴銀座96年6 月份修訂之住戶管理規約地下室收費每坪30元規定無效,均非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之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