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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郭 澤被 告 盧博文(原名:盧俊銘)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汽車貸款計新台幣708,326元及利息,爰請求被告給付欠款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三、經查,被告住所於新北市樹林區,有戶籍謄本可證(本院卷第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復自承管轄錯誤,當庭聲請移轉管轄。綜上所述,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