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阮翠姮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施正康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有權占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5日內具狀表示是否聲請勘驗並測量系爭建物2樓之2個房間與系爭騎樓攤位之占有使用狀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