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施正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翠妲間確認有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55,075 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