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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侯玄德被 告 侯永輝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償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侯永輝,為被繼承人侯黃惠珠之繼承人,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 年度家調字第330 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中調解成立,共同繼承侯黃惠珠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及建號449 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路○○○ 巷○ 弄○ 號建物。上開不動產由侯黃惠珠於84年6 月29日向中埔鄉農會貸款220 萬元後,均由原告代為繳付利息至今,被告侯永輝應以現金償還原告所代繳之上開利息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規定甚明。經查,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認應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宜。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金額
裁判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