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啓翔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嘉玲即好日婚禮商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0元,應徵裁判費11,73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