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 黃吉雄
黃吉風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黃生瑞
祭祀公業黃生財兼法定代理人 黃晉良被上訴人 黃新德
黃胤鈞黃俊壹黃順孝黃國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6,200元,應徵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