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號原 告 林德喜被 告 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