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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原 告 施文益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許洋頊律師被 告 吳清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民國10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查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報到單、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證,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1條、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被告於民國81年3月5日因買賣取得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原證1,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11至13頁),然實際上係訴外人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庚公司)借用股東即被告之名義購買系爭土地,德庚公司與被告並口頭約定得隨時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且系爭土地自購買後即由德庚公司興建工廠並占有使用。嗣德庚公司於109年4月22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終止與被告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原證2,嘉義中山路郵局147號存證信函,本院卷第15至16頁),復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讓與德庚公司之股東即原告(原證3,債權讓與契約書,本院卷第17頁)。是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因德庚公司終止而消滅,被告即負移轉登記之義務,爰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

二、並聲明:(一)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第76號裁判要旨均同此見解)。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得終止時而不終止,並非其借名登記關係當然消滅,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次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94條第1項前段、第295條第1項、第297條分別著有規定。第按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亦即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查被告既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前開說明,自視同自認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況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中山路郵局147號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契約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返還請求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復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既為被告前開全部敗訴之終局判決,本院因認本件訴訟費用依前開規定應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