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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號原 告 汪怡瑋 送達處所:桃園市桃園區桃園被 告 嘉義市私立雨果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洪芬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認為被告嘉義市私立雨果幼兒園聲明異議不實,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廖峻毅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109 年度補字第75號裁定,限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上揭裁定於109年4月7日已送達原告指定送達地的桃園郵政4-51號信箱,並經原告於109年4月27日領取,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佐。因此,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