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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3號原 告 吳依諦訴訟代理人 曾致暉

蘇仙宜律師被 告 大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芯鳳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大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大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被告 大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被告 大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