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 大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芯鳳被上訴人 吳依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8,70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