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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0號原 告 孫文智被 告 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固列柳妙珠為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惟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第14屆管理委員柳妙珠任期,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

108 年12月31日止等情,有波羅蜜山莊社區106 年區分所有權會議記錄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柳妙珠業於108 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卸任。再據本院函詢嘉義市政府就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備查之主委名單並提供現任管理負責人乙節,其函覆略以:「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主任委員改選報備年度分別為105年度沈冠霖及106 年度柳妙珠,嗣後該管委會再無申請主任委員改選報備紀錄,故無法提供現任管理負責人」等語,亦有嘉義市政府109 年9 月7 日府工使字第1095328434號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柳妙珠於108 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卸任後,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其行使代理權。嗣經本院於109 年11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