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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6號原 告 李美慧被 告 羅君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為:「應即前往監理機關繳清該車輛滯欠之相關稅費及罰鍰後,辦理過戶手續」,惟所謂確認訴訟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確認某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或就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在與否等,於起訴時之起訴狀內應記載明確及特定。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難認已合法表明訴之聲明,自有命原告補正起訴狀之訴之聲明部分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