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70號原 告 邱慧冠被 告 林建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就訴之聲明第2 項之內容所為之更正,核係補充、更正其事實上之陳述,並未變更訴訟標的,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於民國109 年1 月間,兩造在網路認識後,被告為取悅原告
就陸續寄東西給原告,並匯給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於109 年7 月23日,原告開始不接被告電話後,被告就在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臉書(即FACEBOOK)社團公開張貼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貼文,散佈不利原告之言論以誹謗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使原告之人格受損。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名譽受損且找不到工作,原告身心受打擊,人生陷入一片灰暗,身體、精神及工作上所受折磨實難以言喻。且被告自案發至今不聞不問,未曾表達任何歉意,被告於起訴後推諉責任,不願與原告和解,原告之痛苦非局外人所能體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此外,被告應在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臉書社團公開張貼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2 日。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將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登在如
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社群網站公開社團兩日,閱讀權限設定為公開。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兩造因細故而漸行漸遠,原告曾答應要歸還被告所給金錢及
物品,總額約2 、3 萬元,但原告一直拖延未歸還,被告找不到原告,也無法透過通訊軟體及電話聯繫上原告,被告才在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臉書社團公開張貼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貼文。事後被告有將部分貼文刪除,但部分貼文因時間久就不見了。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於109 年1 月間,兩造在網路認識後,被告陸續
寄東西給原告,並匯給原告10,000元。原告嗣後因故答應返還金錢及物品,並告知被告欲以郵寄方式返還,被告不同意,並告知欲於109 年年7 月24日中午到原告工作的地方找原告當面點交,然被告未依約至原告工作地點點交物品。嗣被告連絡不到原告,乃於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臉書(即FACEBOOK)社團公開張貼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貼文之事實,業據提出臉書截圖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查原告已答應要返還被告所交付之金錢及物品,並依被告告知之時間在原告工作地點等候被告前來點交物品,被告爽約於前,復於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臉書(即FACEBOOK)社團公開張貼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貼文,觀諸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貼文內容,均屬負面評價文字,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足見被告於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臉書(即FACEBOOK)社團公開張貼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貼文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200,000 元,是否
適當?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係高商畢業,從事餐飲業,每月收入約2 萬多
元;被告則係國中畢業,職業為工,每月收入約4 、5 萬元,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0頁)。另原告108年度有利息所得,名下有土地、房屋、汽車;被告108 年度有薪資所得,名下有土地、房屋、汽車、投資,有本院依職權調閱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證件存置袋)。本院審酌兩造上開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加害情形與造成之影響、原告痛苦之程度等各種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00,000 元尚屬過高,應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⒊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
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於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查原告上開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9 月3 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73 頁),則原告就其勝訴部分,請求自109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為有據。
㈣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
登在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社群網站公開社團兩日,閱讀權限設定為公開,有無必要?⒈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後段固有明文。惟回復名譽之處分,本質上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斟酌何為適當之回復方法,以符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亦即在審酌回復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時,應兼顧侵害方式及受損結果,不宜僅從其中一方為考量,以免回復之處分過當或不足,致失價值取捨之公平性。被害人請求加害人為登報道歉時,法院應斟酌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否現尚存在,以及被害人名譽可否經由道歉啟事予以回復等各種情形決定之,並非所有名譽侵害,均得請求刊登道歉啟事。
⒉經查,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業如前述,以上開
之金錢予以賠償,客觀上應足以填補原告因此所受名譽之損害。且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貼文,被告已經刪除,找不到了等情,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14頁),倘若刊登道歉啟事,反使原不知悉此事件之人,或已淡忘之民眾,再得悉此事,更無益於原告名譽之回復。
爰審酌上情,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登在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道歉啟事內之社群網站公開社團兩日,閱讀權限設定為公開,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無必要,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109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僅係促本院依職權發動而已。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附表一: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嘉義大小事」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欠人總是要還│本院卷第15、88頁││的,,出來面對,,別再逃避了,邱慧冠,,邱筱慧」等負面評│ ││價文字,毀損邱慧冠名譽,本人特此致歉。道歉人:林建興。 │ │└────────────────────────────┴────────┘附表二: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嘉義快樂市」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此人:邱慧冠│本院卷第89頁 ││,網名邱筱慧 侵佔他人物品,金錢未清,目前逃避中,若有認│ ││識他者,請告知儘快出面處理」等負面評價文字,毀損邱慧冠名│ ││譽,本人特此致歉。道歉人:林建興。 │ │└────────────────────────────┴────────┘附表三: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嘉義新鮮事」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此人:邱慧冠│本院卷第19、29、││:網名邱筱慧,邱芯慧,已交友為目的,實為詐欺及欺騙為目標│90、123頁 ││,敬請各位好友小心謹慎目前遇事逃避中,若認識他之人,請他│ ││敢緊出面」等負面評價文字,毀損邱慧冠名譽,本人特此致歉。│ ││道歉人:林建興。 │ │└────────────────────────────┴────────┘附表四: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嘉義人力求才工作網」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提醒│本院卷第33、91頁││各店家公司行號 此人:邱筱慧:邱慧冠 涉嫌詐欺侵佔,與人│ ││金錢上均未處理逃避中,望各位老闆徵人之時,小心此人,謹慎│ ││此人才是」等負面評價文字,毀損邱慧冠名譽,本人特此致歉。│ ││道歉人:林建興。 │ │└────────────────────────────┴────────┘附表五: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嘉義爆料公社」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緊急尋人 │本院卷第39、92頁││此人:邱慧冠::網名、邱筱慧:邱芯慧 到處己交友為名義、│ ││實為詐欺為目的 目前涉嫌侵佔及詐欺、、逃亡中 如知此人可│ ││通知出面處理、報警也可以 成年人了遇事就需解決、一再躲避│ ││不是辦法」等負面評價文字,毀損邱慧冠名譽,本人特此致歉。│ ││道歉人:林建興。 │ │└────────────────────────────┴────────┘附表六: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嘉義市大小事」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尋人啟事:│本院卷第93頁 ││邱芯慧 涉嫌詐欺及侵佔:目前逃亡躲避中 如知此人、敢緊通│ ││知出面處理」等負面評價文字,毀損邱慧冠名譽,本人特此致歉│ ││。道歉人:林建興。 │ │└────────────────────────────┴────────┘附表七: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嘉義人大小事」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欠人總是要│本院卷第19、47、││還的、、一直逃避不能解決事情、敢緊出面吧!詐欺慧 邱慧冠│94頁 ││::邱筱慧」等負面評價文字,毀損邱慧冠名譽,本人特此致歉│ ││。道歉人:林建興。 │ │└────────────────────────────┴────────┘附表八: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嘉義早安新鮮事」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詐欺的机│本院卷第25、43、││車慧::別再逃避了、知道他的好友叫他敢緊出面吧!逃避不能│95頁 ││解決事情的 邱慧冠::邱筱慧」等負面評價文字,毀損邱慧冠│ ││名譽,本人特此致歉。道歉人:林建興。 │ │└────────────────────────────┴────────┘附表九: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嘉義人嘉義事」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人水水,心│本院卷第17、43、││肝拉撒鬼 別被他外表騙了,趕快出面解決事情吧,一味的逃避│96頁 ││解決不了事情 邱筱慧::邱芯慧」等負面評價文字,毀損邱慧│ ││冠名譽,本人特此致歉。道歉人:林建興。 │ │└────────────────────────────┴────────┘附表十: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討債公社」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此女:邱慧冠:│本院卷第35、97頁││邱筱慧:邱芯慧 涉嫌詐欺侵佔、目前逃亡躲避中 已交友為名│ ││義,到處欺騙他人錢財 人水水,心肝拉撒鬼 不要被他的外表│ ││所欺騙」等負面評價文字,毀損邱慧冠名譽,本人特此致歉。道│ ││歉人:林建興。 │ │└────────────────────────────┴────────┘附表十一: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靠北渣男渣女」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新人報到:│本院卷第98頁 ││此人:邱慧冠:邱筱慧:邱芯慧 到處詐財欺騙:名字改來改去│ ││:其心可議:目前逃亡躲避中:認識他的好友不要被他所欺騙了│ ││PS:本人跟照片差很多:提醒好友們要注意」等負面評價文字,│ ││毀損邱慧冠名譽,本人特此致歉。道歉人:林建興。 │ │└────────────────────────────┴────────┘附表十二: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嘉義紅豆人」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網名:邱慧冠│本院卷第99頁 ││:邱筱慧:邱芯慧 6X年次7/13:Q0000000XX 涉嫌侵佔跟詐欺│ ││:目前逃亡躲避中 對外都拒絕聯絡:臉書封閉:電話更換:請│ ││各位好友小心此人:別再被他所欺騙了:也請認識他的好朋友、│ ││請他趕緊出面處理別再躲避了:成年人了做事敢做敢當」等負面│ ││評價文字,毀損邱慧冠名譽,本人特此致歉。道歉人:林建興。│ │└────────────────────────────┴────────┘附表十三:
┌────────────────────────────┬────────┐│道歉啟事 │備註(卷證出處)│├────────────────────────────┼────────┤│本人於臉書「爆料公社公開版」社團頁面上公開貼文「緊急尋人│本院卷第51、100 ││:本名邱慧冠 網名、邱芯慧:邱筱慧 涉嫌侵佔及詐欺別人金│頁 ││錢 目前逃亡躲避不處理:如知此人可報警或通知出面 把事情│ ││解決才是辦法」等負面評價文字,毀損邱慧冠名譽,本人特此致│ ││歉。道歉人:林建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