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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3號原 告 蕭龍吉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楊英杰律師被 告 何佩玲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