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龍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佩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裁判日期: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