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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6號原 告 吳金燦被 告 黃金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