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金燦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金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