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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19號原 告 施文益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被 告 吳俊毅

吳政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9年度撤字第1號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是否成立,為本件109年度訴字第619號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109年度撤字第1號事件進行時久未決,為免延滯訴訟,本院認已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爰撤銷前此之停止訴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