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哄霈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介平
王茶花盧立志楊雅媛張秀嫆黃春金張家龍黃蔡丹桂黃昱臨李苑菁(即李籐義之繼承人)李岱樺(即李籐義之繼承人)李俊谷(即李籐義之繼承人)李彥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算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