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2號上 訴 人 侯玄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永輝間給付代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6,37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