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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1號上 訴 人 黃欣儀

方茹玉王漢重黃敏治林宜慧上五人送達代收人何永福律師被上訴人 首富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榮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停車位,每個停車位面積約13.6144平方公尺。又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6,688元。以此計算土地之價額為1,816,701元(26,68813.6144×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6,705元,應徵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