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旺樹
李黃秀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南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0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