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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劉彩玉

馮承璿馮晟育黃秀足馮承偉馮筱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被 告 馮大林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馮大剛被 告 馮嘉音

馮艾音

馮巧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關於「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路00巷00號3樓之2(嘉義市○○段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路00巷00號3樓之2(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