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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被上訴人 張蘊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辦理抵費地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99,380元,裁判費為新臺幣18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