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黃吉和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代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22,4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464元。另查原告起訴未記載被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應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須有股東名冊,以利選任特別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