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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吉和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哲宏

黃哲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等
裁判日期: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