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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呂楊月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趙政揚律師相 對 人 吳雅芬 (即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

沈佳瑄 (即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

沈佳芸 (即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

沈家弘 (即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沈潘安(歿)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沈棟樑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相對人吳雅芬、沈佳瑄、沈佳芸、沈家弘為被告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潘安於民國113年3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吳雅芬,及子女沈佳瑄、沈佳芸、沈家弘,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二第181至186頁),自應由相對人吳雅芬、沈佳瑄、沈佳芸、沈家弘為被告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