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正雄
沈登坤沈保淮
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玫妤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呂楊月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93,600元(即原告購買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3,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