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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呂楊月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趙政揚律師相 對 人 林麗玉 (即沈貝力之繼承人)

沈政鋒 (即沈貝力之繼承人)

沈政瑩 (即沈貝力之繼承人)被 告 沈貝力(歿)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相對人林麗玉、沈政瑩、沈政鋒為被告沈貝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貝力於民國113年8月7日死亡,沈貝力之繼承人為配偶林麗玉以及子女沈政瑩、沈政鋒,有沈貝力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林麗玉、沈政瑩、沈政鋒為被告沈貝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