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訴訟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田欣永律師張顥璞律師被 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裁判案由:給付罰款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