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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2,000元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91,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案由:給付罰款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