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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 陳宏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間抵費地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99,3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抵費地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