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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原 告 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被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 代理 人 廖耿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給付貨物等
裁判日期: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