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原 告 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被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 代理 人 廖耿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